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7.32 |
機關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機關地址 |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館前路46號 |
聯絡人 | 劉金富 |
聯絡電話 | (02) 23483456 #3137 |
傳真號碼 | (02) 23831513 |
電子郵件信箱 | 084476@landbank.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A111-026-00H |
標案名稱 | 網路銀行業務系統維運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5 - 辦公室機器及設備(包括電腦)之維修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9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行得視業務需要及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按決標金額及原契約條款與得標廠商於150人日範圍續約1年,以1次為限。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0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5元
總計
12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設備科
200元,現金繳納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7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8 11:00 |
開標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54,5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因延遲履約影響客戶權利,督促廠商積極履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因延遲履約影響客戶權利,督促廠商積極履約。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0臺北市中正區懷寧街53號5樓總務處設備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算1年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最近一期納稅(營業稅或所得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投標廠商須具備曾完成與本案類似(在銀行業建置網路銀行系統)之承做能力,並提出「使用單位上線運作證明」或「契約影本及驗收證明」之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在臺灣北部地區設有維護工程部門或服務所,並以書面述明工程部門或服務所名稱、地址、電話及人員配置等,或書面承諾於得標後2個月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之證明文件。 6.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