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2 |
機關名稱 | 內政部營建署 |
單位名稱 | 工務組 |
機關地址 | 105 臺北市 松山區 八德路2段342號 |
聯絡人 | 楊錦裕 |
聯絡電話 | (02) 87712855 |
傳真號碼 | (02) 87712860 |
電子郵件信箱 | chinyu@cpam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7-C303-01-06-1001-211-0 |
標案名稱 | 故宮國寶文物修復展示館建置計畫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85,130,7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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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35 國立故宮博物院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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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措施或不公開資訊。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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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2,737,903,4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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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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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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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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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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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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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600元
系統使用費
160元
文件代收費
80元
總計
1,840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內政部營建署/工務組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詳附加說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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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2/23 09:00 |
開標時間 | 111/02/23 10:00 |
開標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105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請寫「內政部營建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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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5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嘉義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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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70日曆天(開工之日起287日曆天內南側停車場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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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資格如下: 1.個別廠商投標:兼具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冷凍空調業。 2.共同投標:甲等綜合營造業、甲級電器承裝業、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冷凍空調業,得四家以內廠商異業共同投標。 3.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分包商:甲等綜合營造業與合於上述專業廠商資格者,證件同時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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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本案雖具工程規模但無採用特殊工法、技術或設備,且目前國內具規模之營造廠商即具承攬能力,但相較各廠商在管理能力、工程施工界面及履約能力尚有差異,經審查小組決議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相關採購程序。
考量目前市場釋出之工程案件超出營造廠商量能、物價持續性上漲等因素,諸多方面已增加工程招標之困難及壓力,故不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將有效提升潛在廠商投標意願,後續再由評選機制遴選出最優勝廠商,以符機關整體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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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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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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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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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