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鑒於近期COVID-19全球疫情升溫,Omicron等新興變異株於全球迅速擴散,國內自去(110)年12月中出現首例Omicron境外移入個案,迄今也累積境外138例,本土7例,總共有145例,可見社區感染風險不容小覷。又因近來國內防疫旅館群聚頻傳及防疫計程車確診事件層出不窮,目前國內居家檢疫民眾除依規定需居住於防疫旅館內外,檢疫期間倘需外出皆仰賴搭乘防疫計程車,也徒增相關服務人員的感染風險,一旦出現疑似個案或群聚事件,恐將提高防疫難度,也將造成人民之生命及財產遭遇緊急危難,故本緊急採購案確認符合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本篩檢作業因時效緊迫,為保障本縣防疫旅館及防疫計程車人員健康,維護本縣社區安全,避免造成防疫漏洞,且為能確實掌握人員抗原檢測採檢品質及檢驗結果準確性,本次不採用居家快篩試劑方式執行,旨揭防疫相關人員擬採由醫院執行COVID-19 抗原快篩。囿於本縣各採檢機構自費COVID-19 抗原快篩費用約1,000元~1,500元左右,若由醫院前往定點進行採檢(如防疫旅館)額外需衍生行政或人力費用。 三、本案因時間緊迫,建請同意依據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機關辦理下列採購,得不適用本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二、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須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及機構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辦理。不適用採購法第19條、第33條、第47條等附表所列採購法條文之規定。 四、本案經111年1月11日1113300069號簽奉核准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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