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5.1
機關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單位名稱 秘書室
機關地址 320 桃園市 中壢區 民族路3段260號
聯絡人 呂慧津
聯絡電話 (03) 4915818 #1109
傳真號碼 (03) 4910419
電子郵件信箱 huichin.lu@ep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1-L0304
標案名稱 111年度5套超純水製造機耗材與維護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82 - 做為測量、檢查、航行及其他目的用之儀器和裝置,除光學儀器; 工業程序控制設備; 上述各項之零件及附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025,735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9 10:40
開標時間 111/01/19 11:00
開標地點 本所秘書室1樓會議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本所秘書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民族路3段26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詳參本案「資格及其他投標文件審查表」及「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規定)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一、本案採「一次投標、不分段開標」,請廠商備齊資格、價格文件(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標價清單)及其他投標文件等投至外標封,於截標期限前投至本所收件處。 二、規格需求:本案因儀器相容性需要,投標耗材以德商默克(Merck)公司之原廠公司貨(報價內含稅捐及安裝、運送等相關費用)為報價基準,請參閱「採購規格」及「投標標價清單」。 三、投標文件準備: (一)資格:請參考本案「限制性招標比(議)價須知補充規定」,將相關文件投至外標封內。 (二)價格:請填寫「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及「標價清單」(皆請填寫、用印),將文件投至外標封內;報價內含稅;本案採購預算為新臺幣102萬5,735元整(儀器部分預算:新臺幣10萬1,000元整;耗材部分預算:新臺幣92萬4,735元)。填寫各部份報價時,勿超過各部份預算上限)。 (三)其他投標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情形者,投標時請一併填寫及檢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2.押標金繳納憑據(現金請至本所出納處繳納,勿直接投入標封內;如開立票據,票據抬頭請註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3.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請檢附本標案最新公告領標憑據, 機關將依本案投標須知第80點規定審查) 4.如有分包廠商,請填寫並檢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投標廠商預計分包明細表」(無則免填)。 四、「其他」: (一)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1日者,以1日計。 (三)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3項規定。(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或資格審查截止收件日之日數,不得少於原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未滿1日者以1日計;前述日數有不足者,截止日至少應延後至補足不足之日數。) 五、請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印花稅,如有疑義,請洽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電話(03)3326181。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710261、傳真:02-23116071)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