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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1
機關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
單位名稱 鑑識科學處
機關地址 231 新北市 新店區 中華路74號
聯絡人 何小姐。
聯絡電話 (02) 29112241 #3734
傳真號碼 (02) 29143305
電子郵件信箱 m43067@mjib.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023522190
標案名稱 「小型折疊式遙控無人機一批」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96 - 航空器, 太空船及其零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86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機關保留於111年12月31日前得向廠商增購新臺幣50萬元以內之相同採購標的,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並以原契約條件、價金(含單價)續約核算付款。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24 17:00
開標時間 111/01/25 10:00
開標地點 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大樓1樓102室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9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法務部調查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臺灣銀行「晶片金融卡收單系統」,提供廠商轉帳存入中央銀行國庫局國庫存款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臺灣銀行收取轉帳手續費每次1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23120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法務部調查局行政大樓1樓總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民國111年8月2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 3.信用證明文件(查詢日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廠商具有製造或供應、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詳招標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1人。 2.履約保證金金額:新臺幣18萬元整。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新北市調查處(地址:220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93巷2號;板橋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6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