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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3.52.13
機關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單位名稱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發包中心
機關地址 900 屏東縣 屏東市 青島街35號
聯絡人 羅朝淇
聯絡電話 (08) 7333123 #792
傳真號碼 (08) 7329849
電子郵件信箱 jason310@mail.water.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W7-111-1327-06
標案名稱 111年琉球站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工作區委外抄表及水費催收工作(併案發包)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732,24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委外承攬: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 抄表催收: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但續約以二次為限。 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 2.餘詳見招標文件。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1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27 09:00
開標時間 111/01/27 10:00
開標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第七區處發包中心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33高雄市鳥松區大埤路32號(第七區處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屏東縣(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開工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自來水經營業(D301010)、自來水管承裝商(E501011)、電器承裝業(E601010)、環境保護工程專業營造業(E103101)、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E603050)、機械安裝業(E604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E606010)、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ZZ99999)。(上述條件符合一項即可)。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附註]: 1.本案如有不明瞭處,請電洽東港營運所08-833-6344#9 簡顯鑫先生洽詢。 2.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需以書面檢附相關證照等資料供審查,詳見場站委外勞務承攬補充規範-主文。 3.投標廠商就本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投標時請主動檢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4.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簽訂契約時詳細價目表、單價分析表或其他相關書表所列各項目之單價,依本機關原列預算單價,以決標總價與預算總價比例調整。 「琉球站」委外承攬操作、抄表及水費催收(併案發包)後續擴充: 委外承攬: (1) 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評鑑,通過 評鑑得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惟招標公告及承攬契約均須載明上述後續擴充條款,始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辦理續約。 (2) 契約期限可依工作內容適度調整,每次簽約以一年為原則,可延長二次,合計最多三年。 (3) 雙方協商同意續約操作時,按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辦理。履約保證金有效期限一併延長之。(餘詳採購契約)。 抄表催收: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或廠商得請求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以換文方式續約一年,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決定續約與否,但續約以二次為限。 (2)契約期滿,倘不續約時,如本公司在未辦妥招標前,得要求承攬人依原契約條件及價格繼續承包至另案標妥,由新標商接辦為止,但至多以六個月為限,承攬人不得拒絕或提出任何請求。(餘詳採購契約)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電話:02-23971592、傳真:02-23971593)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屏東縣調查站(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合作街51號;屏東郵政60000號信箱 、電話:08-7368888 )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