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5.47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單位名稱 | 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
機關地址 | 552 南投縣 集集鎮 龍泉巷15號 |
聯絡人 | 採購科陳上士 |
聯絡電話 | (049) 2781711 |
傳真號碼 | (049) 2781408 |
電子郵件信箱 | ORD91034@mail.mil.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GM11025P015 |
標案名稱 | 昇高機(HA12IP)委商保修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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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6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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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標的如未能於契約期限屆滿前或預估貨款總價用罄前完成延續購案之招標訂約作業,得辦理後續擴充,則預計後續擴充1年,預估金額為新臺幣56萬元整,屆時請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方式洽原得標廠商辦理採購,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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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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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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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7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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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552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5號
招標文件每份新台幣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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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1/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0 09:00 |
開標地點 | 552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3號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萬0,4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陸軍後勤指揮部/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3/2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擔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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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利招標程序進行,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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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南投名間郵局2號信箱或專人送達南投縣集集鎮龍泉巷1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南投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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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簽約日次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公司(商業)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曾完成與招標標的(昇高機(HA12IP)委商保修)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應附相關足以證明完成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如:驗收合格公函或結算驗收證明書或會驗結果報告單)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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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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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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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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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