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1.處理費以110年度每公噸1,700元作為預算,以處理場實際收費及廠商實際承運數量付款。因上述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無適當選項,故在此說明。 2.開標時三家合格投標廠商以綠意資源回收社標價250,000元最低,惟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主持人宣布依「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辦理。 3.於內簽底價是否偏高時,需求單位表示:附3家廠商報價單如附件3,報價分別為327,500、330,000及350,000元,平均市價為335,833元;本案投標廠商共3家,開標時達昇環保工程行報價327,500元接近底價,底價訂定合理顯未偏高。綠意資源回收社因競標削價致價格低於底價80%,為免廠商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擬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之規定,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經廠長核准後發文請廠商提出說明。 4.廠商於期限內回覆:本廠商位於屏東市,與貴廠距離極近,時間成本節省甚多,再者,以過去經驗,貴廠年度清運數量不多,本廠商車輛安排游刃有餘,且在109年本廠商承作貴廠清運業務,雙方合作愉快,也是本廠商願意以優惠價格投標原因。綜上,本廠商承作貴廠本次委外清運,定不會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望貴廠明察並決標予本廠商。 5.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表示:經查,該公司於民國109年度承攬本廠相同標的,承攬期間清運迅速,配合度非常優良,清運費較上次優惠屬實如附件(109標單),擬建議決標予該公司.案經廠長同意決標,主持人於111.01.06下午4時召開決標會議,並當場宣布決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