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3.4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松德路300號七樓 |
聯絡人 | 王秋景 |
聯絡電話 | (02) 27599741 #7214 |
傳真號碼 | (02) 27599737 |
電子郵件信箱 | te10273@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e111002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臺北市號誌纜線清整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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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10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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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於原契約履約期限屆滿前視業務執行情形及需求,經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後續擴充,111年擴充上限金額新臺幣219萬6,400元(委託設計124萬2,700元,委託監造95萬3,700元),擴充期限至工程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止,以原契約條件內容及服務費率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方式辦理。前述增購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後續擴充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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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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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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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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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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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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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每份50元,郵寄80元(可悠遊卡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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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4 12:00 |
開標時間 | 111/01/24 15:3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善盡維管保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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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七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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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為止餘詳契約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府頒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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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僅須任一項符合)。 (一)專業技師事務所: 1.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2.技師公會會員證。 (二)I101061工程技術顧問業: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大地工程科、交通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3.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二、餘詳投標須知第13點。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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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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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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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