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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21.2
機關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單位名稱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機關地址 115 臺北市 南港區 昆陽街161-2號
聯絡人 龔柏崴
聯絡電話 (02) 27877849
傳真號碼 (02) 26531309
電子郵件信箱 powei@fd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TFDA-DF-016
標案名稱 111年度製藥工廠「安瓿充填熔封機」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42 - 工具機, 其零件及附件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22.以轉售或供生產銷售目的之財物或服務之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8,197,228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01/1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1/17 17:00
開標時間 111/01/18 14:00
開標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75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5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新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1月30日,詳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公(私)立大專院校 □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政府機關及其附屬之研究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公司、行號、機構 □經政府合法登記之醫療機構(含醫院、診所)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2.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二)、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如: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http://www.moeaic.gov.tw/)。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 □本案開放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參與投標,外國廠商須在我國設立營業據點始得完成履約事項,須附具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分公司、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登記證明文件;可跨國提供採購標的者,如貨物進口、以書面或電子網路傳輸採購標的或在臺有代理者,不在此限。)。其中外國廠商部分,如為原文須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至中文譯本之認證得由我國駐外代表館處為之,但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廠商納稅之證明: (1)營業稅繳稅證明: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本項適用於依營業稅法須報繳營業稅者之情形) (2)所得稅證明:最近一期之所得稅申報證明文件。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年證明文件者,得以前一年之納稅證明文件代之。 (3)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影本(如:會員證)。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廠商須檢附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書面說明。檢附本設備設計、製作、測試、工廠驗收測試(FAT)及現場驗收(SAT)等之期程說明。 ■廠商須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並具備以下任一證明文件: ■具有在臺灣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原廠簽名或廠戳)。 ■承諾於設備交運至食藥署指定地點之定位場地前培訓經專業訓練之維修人員。 (三)、廠商需提出資格文件影本繳驗,必要時本署並得通知廠商提供正本供查驗。 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其他: 1.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 (如於 110 年決標,則履約期限自 111 年1月1日起)至 111 年 11 月 30 日止),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驗期限:111年8月31日前,詳本規格需求書二、(七)、完成出廠前查驗(廠驗)之相關規定辦理。自通過廠驗至進場安裝可能需要一段時日,廠商對於設備需負保管、維護之責。 ■因非可歸責於機關或廠 商,而 需 展 延 履 約 期 限 者 , 依 契 約 書 第 七 條 ( 五 ) 「 履 約 期 限 展 延 : 」之 規 定 辦 理 。 ■延遲履約:依本契約第 十四 條規定辦理。 2.注意:投標廠商報價不得逾預算金額,投標廠商報價超過預算金額者,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2款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0月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6110號函規定,列為不合格標,不予減價機會。 3.本案規格承辦人,本署製藥工廠張晉偉先生,地址:新北市三峽區大同路287號;電話:02-2671-1034*1032,依採購法第41條「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同法第75條「廠商對於機關辦理採購,認為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衛生福利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5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5樓、電話:02-85906579、傳真:02-85906050)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