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1.48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林發電廠 |
機關地址 | 812 高雄市 小港區 大林路3號 |
聯絡人 | 採購:供應組 許婕妤 / 規範:儀資二組 方紹興 |
聯絡電話 | (07) 8711151 #3043 /3722 |
傳真號碼 | (07) 8713760 |
電子郵件信箱 | u281889@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3401100004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消防設備維護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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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4,4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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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若乙方表現良好,經雙方同意後得續約,續約之工作期限僅限一年,各項契約條款及契約單價不變,乙方若願意續約應在契約到期日三個月前,以書面向甲方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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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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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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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2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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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總務課)
免費(於上班時間至本廠總務課填寫E-mail以電子郵件方式領取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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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5 16:00 |
開標時間 | 111/01/26 09:30 |
開標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第二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以確保參與投標廠商之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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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承攬商提供保證以確保履行契約之可靠性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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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812高雄市小港區大林路3號(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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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本廠通知開工日(含)起365日曆天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各類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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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公司,其營業項目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IF01010)或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E603040)之一者。 2.得標廠商開工前須檢附合格消防設備師證照及其任職於投標廠商之勞保證明與其參加設備師公會會員證1人以上,並提供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證書影印本供審。 3.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設立登記證之證明文件(影本)、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及納稅證明(影本)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投標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之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發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新設立/暫停營業廠商復業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須與投標文件併送。 4.餘詳見特訂條款之廠商資格內容說明及相關細則。(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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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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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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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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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