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說明 |
一、本案係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依政府採購法第19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20條及第22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二、經上網辦理公開招標,截止投標期限計有利未有限公司、宏定科技有限公司、福星儀器有限公司3家廠商於截止收件前將書面投標文件送達本局,開標前經開標人員審查合格投標廠商家數計有3家;因本案係為第2次公告招標依採購法第48條第2項之規定,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3家以上廠商家數之限制,僅1家以上廠商即可辦理開標,主席即當場宣布進行開標程序。 三、採購單位及業務單位分別就投標廠商資格、規格、價格文件審查結果,廠商資格、規格、價格3家均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主席隨即宣布續行與合格廠商辦理後續階段之報價作業程序。 四、開標作業程序審查結果有效標計有3家合格廠商,按程序續行由主持人開啟底價封,並依規定進行比減價程序,工作小組當場告知合格廠商限制之減價次數為3次。 五、經廠商報價後1號廠商利未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153萬1,000元整、2號廠商宏定科技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157萬6,600元整、3號廠商福星儀器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109萬8,000元整, 3家廠商報價金額均在本局核定之底價金額以內,廠商之報價金額又以编號3號廠商福星儀器有限公司報價金額新臺幣109萬8,000元整為最低,經試算後其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七十,且有政府採購法第58條「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標價偏低之處理程序情形。 六、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第5項次,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得保留決標,請該廠商於限期內提出書面說明。開標程序中,最低投標廠商到場,當場請最低標廠商於開標現場提出說明,最低標廠商表示等會後於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述明理由再行提出書面說明,故限期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前先行辦理「保留決標」,並限期5日內提出書面說明,再俟業務需求單位審定最低標廠商其書面說明之合理性,依政府採購法第58條執行程序續行辦理後續事宜。 七、最低標廠商福星儀器有限公司於110年12月23日期限內以書面提出說明,經需求單位就廠商低投標價理由書所做之說明予以分析評估,認為該說明合理,無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無需提出差額保證金,照價決標予最低標;本局 110年12月24日「保留決標處理陳核表」業經鈞長核准同意決標予福星儀器有限公司在案。 八、本案同意決標於最低標廠商,隨即請開標主持人(底價核定人)依程序公布核定之底價表,其所核定之底價金額為新臺幣189萬4,536元整;當於作成決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定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採購法第52條第3項規定,決標時得不知通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依規定通知各投標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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