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A.21.100.2 |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
單位名稱 | 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
機關地址 | 520 彰化縣 田中鎮 中南路二段210號 |
聯絡人 | 張秉恒 |
聯絡電話 | (04) 8742811 #650 |
傳真號碼 | (04) 8755853 |
電子郵件信箱 | crsch21@crsch.mohw.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16 |
標案名稱 | 111-112年度服務對象殯葬事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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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4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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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 期間:113年01月0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共1年。
(二). 金額:新臺幣124萬元整。
(三). 內容:依原契約決標單價、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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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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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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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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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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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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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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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21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2 09:00 |
開標地點 |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12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區老人之家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防範投標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發生的作用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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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履約標的內容部分屬財物採購,為確保履約品質有規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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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520彰化縣田中鎮中南路二段21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彰化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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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 廠商應取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之證明及加入殯葬服務業公會之會員證;至如未於彰化縣設有營業處所者,應檢附報請彰化縣政府備查之相關文件。(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辦理) (二) 政府合法登記從事殯葬業務之合格廠商、團體或機構,檢附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注意: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做為證明文件。」準此,投標廠商如以營利事業登記作為資格證明文件,而無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者,視為資格不符】 (三) 最近ㄧ期納稅證明。(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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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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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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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