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5.47 |
機關名稱 |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
單位名稱 | 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 |
機關地址 | 842 高雄市 旗山區 圓富里泰山路1號 |
聯絡人 | 劉中士 |
聯絡電話 | (07) 6691330 |
傳真號碼 | (07) 6691460 |
電子郵件信箱 | 8AC90763@mail.mil.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FS11002P004 |
標案名稱 | 金陵水肥清運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08,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未能於 112 年度履約期限前完成 113 年度購案之招標簽約,則預計後續擴充至 113 年 3 月 31 日(預估金額 9 萬 1,000 元,約 130 噸)。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842高雄市旗山區圓富里泰山路1號
0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1/01/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20 10:00 |
開標地點 | 旗山泰山營區開標室(高雄市旗山區圓富里泰山路一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萬0,24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陸軍第八軍團指揮部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3/21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誠信簽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如實履約及履約品質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高雄旗山郵局第15號信箱或送旗山泰山營區會客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簽約日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2)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或清理許可證(以上許可證廢棄物種類應含代碼:D-0104(水肥或糞尿等廢棄物)),其核准之「每月許可量」,應高於本案標的物(111年每季預估(180噸)、112年每季預估(180噸)數量。 (3)清除機構投標之廠商需檢附與處理機構簽訂同意進場之証明或許可證。 (4)廠商納稅之繳費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 (5)餘同「投標須知」。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