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1.94.18 |
機關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單位名稱 |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 |
機關地址 | 973 花蓮縣 吉安鄉 吉安路6段700號 |
聯絡人 | 陳馨宇 |
聯絡電話 | (03) 8521141 #309 |
傳真號碼 | (03) 8542109 |
電子郵件信箱 | cxy@mail.moj.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HLP110-1203 |
標案名稱 | 111-112年度液化石油氣桶裝瓦斯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17 - 電力, 瓦斯, 蒸氣及熱水 |
財物採購性質 | 買受,定製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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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8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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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816,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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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1後續擴充執行:
(1)因機關無法於112年度完成次年度決標作業。
(2)採購項目或執行金額已逾原預估數量或契約金額。
(3)廠商需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並以換文(同意書)
方式辦理,免召開會議。
2.預計擴充金額新臺幣250,000元整。
3.擴充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2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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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含特別預算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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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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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1/1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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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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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1/17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1/18 10:00 |
開標地點 |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本監行政大樓2樓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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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3花蓮縣吉安鄉吉安路6段700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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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必要時機關得通知廠商提出正本供查驗。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行業登記證、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前述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影本,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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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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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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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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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