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SC森林驗證制度由Forest Stewardship Council™ (森林管理委員會) 建立,其10項原則為統一標準,並已依台灣國內法規、環境,於110年建制一套台灣專用標準,然各家公司仍有各自建立審核機制。國內能受理森林驗證之機構僅有台灣衛理國際品保驗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BV)與NEPCon兩家,考量BV公司於台灣設有實體辦公室,利於驗證相關工作之連繫,又本處於108、110年取得驗證證書皆由BV公司受理,本處準備驗證所需之各項程序文件,亦循依BV公司森林經營驗證台灣參考標準所製訂;較熟稔該公司驗證之審核程序,如轉換驗證公司,則本處已建立之程序書及森林經營計書等文件需全部重新審視修改,就已建置程序書延續操作,同仁較為熟稔、利於推動。綜合以上評估,爰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六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經本處110年12月8日總收文字第1106232644號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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