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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出租查詢
機關名稱 臺中榮民總醫院 機關代碼 3.32.81
機關地址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標案案號 112Y-60 公告次數 1
是否刊登公報 公告日期 112/11/03
財物名稱 國有不動產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 聯絡人
電子郵件信箱 yiting@vghtc.gov.tw 聯絡電話 (04) 23592525 分機 2828
截止投標 112/11/15 17:00
開標時間 112/11/16 10:00
開標地點 本院行政大樓六樓第一開標室開標
投標資格摘要 四、投標資格:
(一) 投標身分:
1.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94萬元以上(基本設備設置容量990峰瓩(kWp)× 6萬元/kWp×10%),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2. 投標廠商應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需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或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系統契約簽約頁面影本,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頁面【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檢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3.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4.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5. 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 開標前與本機關有法律糾紛或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不得參與投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專人領標: 請於上班時間(上午08:0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假日不辦領標)至機關行政大樓七樓出納組繳納工本費後,憑收據至八樓補給室領取招標文件。2.郵遞領標:請於領標截止前,書寫購案名稱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工本費(不受理現金,一律使用郵政匯票,抬頭請開立「臺中榮民總醫院」),郵遞臺中榮民總醫院(補給室)購領招標文件。回寄之信封需貼足額郵資,並書寫收件人、地址及電話(廠商需從寬加計往返郵遞時間,若有延誤機關概不負責)。3.招標文件費用:專人領標、郵遞領標之工本費每份新臺幣500元。所繳工本費無論得標與否概不退還。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NT$:500元:至台中榮民總醫院出納組繳納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寄本院或專人送達行政大樓一樓收發室投標箱
保證金額度 1.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99萬元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396萬元
出租標的所在地 詳租賃標的清冊
現場查看時間 聯絡工務室王忠義先生分機2322
底價金額
附加說明 本案擬依國有財產法以「財物出租公告」方式辦理,決標方式參照「政府採購法」準用最有利標辦理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評選最優廠商之程序,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規定。
五、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 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
(二)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四) 外國廠商提出之資格文件,應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如外國廠商依該國情形提出有困難者,得於申請文件內敘明其情形或以其所具有之相當資格代之。
(五)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投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但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投標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以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揭情形者,應撤銷決標。但撤銷決標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另機關撤銷決標者,契約視為自始無效,並準用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