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出租查詢
機關名稱 | 臺北市中山區長安國民小學 | 機關代碼 | 3.79.7.52 |
---|---|---|---|
機關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 ||
標案案號 | 1120519 | 公告次數 | 1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公告日期 | 112/05/23 |
財物名稱 | 112年度臺北市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 | 聯絡人 | |
電子郵件信箱 | jungaudrey@gmail.com | 聯絡電話 | (02) 25617600 分機 131 |
截止投標 | 112/06/29 15:00 | ||
開標時間 | 112/06/30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校大智樓2樓小會議室 | ||
投標資格摘要 |
(一) 依中華民國相關法律登記之法
人(如合作社、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基金會、公司法人或其他依法 登記之法人) (二)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 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 條之限制。 (三) 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 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 制。 (四)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五)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 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政府採購 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 第一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 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 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 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 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 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 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 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 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 應註銷之。 (六) 開標前與本機關或公有房地管 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有法 律糾紛或承辦本機關或管理機關其 他業務拖欠費用或使用標的物尚未 繳清應付使用費(含租金)、違約 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使用人 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 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 同。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本公告之日起,投標人請至本校
首頁(https://www.caps.tp.edu.tw/nss/p/news01 ) 電子布告欄-最新消息下載。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無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一、採書⾯投標者請於上班⽇上午
8時30分⾄12時及下午13時30分⾄ 15時內於截止投標日前送達。 二、通信掛號方式,於申請截止時 間 112年6月 29 日(星期四)下午 15時前寄達。 |
保證金額度 | 履約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整。 | 出租標的所在地 | 本校活力樓5樓屋頂 |
現場查看時間 |
案場之現況請於截標日前自行赴現
場勘查,時間為:平日上午10:30~ 下午15:30,提醒勘查前先電洽承 辦人,並遵守學校防疫規定。 |
底價金額 | 0 |
附加說明 |
1.租賃期間:9年11個月。
2.本案屬收入性質,無預算金額。(詳本案設置使用需求書) 3.公告時間:民國 112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至民國 112年 6 月 29 日(星期四)。 4.本案電廠須公開開放公民募資,規範如下: (一) 開放募資比例不得少於建置總經費50%。 (二) 募資公民須居住或設籍於臺北市。 (三) 每位募資公民認購容量不得逾1峰瓩。 (四) 電廠所在行政區公民募資認購容量,需達募資比例50%以上。 5.本標的案場,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底端高度應維持建物原有活動使用,且不得妨礙人員通行。 6.廠商應依公告之本市之112年市有公用房地提供設置太陽光電公民電廠招標案規劃設置容量,並於決標次日起3個月內報經機關核定。廠商應以機關核定之標的及容量進行施作,最遲於決標次日起8個月內完成併網證明。 5.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20日內繳交,並自行選擇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單、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若以現金繳納,需將履約保證金存入甲方專戶內,由甲方開立收據予乙方。 【專戶名稱:台北富邦銀行 市府分行 分行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公庫處臺北市長安國民小學特種基金保管款(帳號:1605468190000-4) 帳號】。本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後,甲方得自履約保證金中扣除乙方尚未繳納之回饋金、逾期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處理費用及損害賠償等。若仍有剩餘,應將餘款無息返還予乙方;倘有不足,乙方仍不免其責任或應負責補足差額。 6.本案經開標及資格審查合格後,可進入參與評選審查會議,評選結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依優勝序位於完成議價後決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