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出租查詢
機關名稱 | 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 | 機關代碼 | A.21.100.38 |
---|---|---|---|
機關地址 | 540 南投縣 南投市 | ||
標案案號 | 112SP-01 | 公告次數 | 1 |
是否刊登公報 | 否 | 公告日期 | 112/08/30 |
財物名稱 | 112年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中興院區國有公用不動產裝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 | 聯絡人 | |
電子郵件信箱 | n69080@nant.mohw.gov.tw | 聯絡電話 | (049) 2231150 分機 2218 |
截止投標 | 112/09/11 09:00 | ||
開標時間 | 112/09/11 10:00 | ||
開標地點 | 本院201會議室 | ||
投標資格摘要 |
一、投標資格:
(一) 投標身分: 1.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48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2.單一投標廠商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持有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實績累積需達1000峰瓩(kWp)以上。以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國外再生能源躉購契約書頁面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3.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4.大陸地區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5.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二、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以下任繳一種: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最新資料代之。另按經濟部公告「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投標廠商請勿檢附;若為法人應檢具登記證明文件及代表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2.登記營業項目須有電器承裝業(E601010)(需檢附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 (二) 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免稅法人請提出免稅證明書)。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三) 信用證明文件: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文件。(由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金融機構出具之票據信用查覆單,應加蓋查覆單位、單位有權人員及經辦員圖章者,始可作為證明之文件)。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1.人工領取:
(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總務室購買。 2.郵遞領取: (1)工本費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2)請附大型之限時掛號回郵信封,並註明欲購買招標文件之招標案號或招標案名,內附現金袋(標單文件發售金額)以限時掛號方式或匯票郵寄至發售地點,本院於收售相關文件後,寄發招標文件(若因回郵信封未貼妥限時掛號回郵或未寄附現金袋或匯票等情事,則恕無法寄招標文件)廠商應自行估計寄達時間。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1.人工領取或郵遞領取招標文件工本費每份新臺幣200元整。
2.請於上班時間親自至本院出納室繳納。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截止投標期限前,以掛號郵遞(郵戳為憑)或專人送達或寄達南投市復興路478號本院收發室。 |
保證金額度 | 本案押標金金額為新臺幣8萬元。 | 出租標的所在地 | 本院中興院區護士宿舍頂樓樓板(詳租賃標的清冊) |
現場查看時間 | 得於機關上班時間由機關人員陪同至現場查看。 | 底價金額 | |
附加說明 |
1.本案投標設備裝置容量之下限容量不低於基本設備裝置容量80峰瓩(kWp)。
2.本案回饋金百分比不得低於15%。 3.本案標租之標的,其租賃期間以二十年為限,租期屆滿時,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行終止。 4.設置場址漏水處理 (1)承租廠商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前,需進行裝置場址整層樓板防水防漏措施,並在既有設施上搭建棚架式(浪板%2B支架)後再加裝太陽光電板,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完成後,設置場址範圍(包含設置場址同水平面屋頂範圍) 內若有漏水情事發生,概由承租廠商負責為標租條件,請列入成本考量。 (2)出租機關於發現漏水狀況並完成通報承租廠商後,承租廠商需於三十日曆天內辦理修復工程。若承租廠商未能於協商期間內完成,出租機關可自行完成漏水修復工程,所產生之相關金額得自履約保證金扣除,不足部分出租機關得再向承租廠商求償,且出租機關採取屋頂漏水修復工程與方式承租廠商不得有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