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出租查詢
機關名稱 | 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 | 機關代碼 | 3.82.5.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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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地址 | 235 新北市 中和區 | ||
標案案號 | chjh112-012 | 公告次數 | 1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公告日期 | 112/07/14 |
財物名稱 | 112年度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 | 聯絡人 | |
電子郵件信箱 | chjh206@chjh.ntpc.edu.tw | 聯絡電話 | (02) 22488616 分機 206 |
截止投標 | 112/07/26 10:00 | ||
開標時間 | 112/07/26 10:30 | ||
開標地點 | 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新北市中和區廣福路39號 忠孝2樓會議室) | ||
投標資格摘要 |
(一) 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且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至少包含一項。
(二) 投標廠商(含母公司及其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擁有正式躉售再生能源電能予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或曾承攬太陽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工作實績。應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併聯或再生能源躉售契約書影本或承做實績契約影本等相關證明文件(節錄契約條文須有訂約雙方公司、負責人姓名用印頁及發電設備容量等太陽光工作相關內容摘要)。 (三) 本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四) 外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土地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限制。 (五) 大陸地區之公司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參加投標,應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九條之限制。 (六)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參照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 有第101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 有第101第1項第7款至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七) 開標前與出租機關有法律糾紛或承辦出租機關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廠商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自本校校網最新公告下載
https://www.chjh.ntpc.edu.tw/ |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 免費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總務處 |
保證金額度 |
(一)押標金:
1. 本標租案押標金為新臺幣50萬元整(每kWp以1,000元計算)。 2. 押標金繳納期限: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限以金融機構簽發之即期本票、支票或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票據受款人欄請具名「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辦理標租單位)」,否則視為無效標)。 (二)履約保證金: 1. 得標廠商應繳交履約保證金計算如下:履約保證金=標租系統設置容量__500__(kWp)× 1,000元/kWp。 2. 得標廠商應繳之履約保證金,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30日內(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自行選擇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期滿應自動轉期)、無記名政府公債、郵政匯票、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方式繳納履約保證金。 |
出租標的所在地 |
詳112年度新北市立漳和國民中學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案需求說明書之租賃標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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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查看時間 | 上班日8時至17時電洽總務處安排會勘事宜。連絡電話22488616#205李主任#206林組長。 | 底價金額 | |
附加說明 |
一、用途:本租賃標的物限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使用,不得移作他用、違法使用,亦不得將租賃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轉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否則甲方得終止租約收回租賃標的物。
二、租賃期間:自契約生效日(民國○○○年○○月○○日)起算至民國○○○年○○月○○日止,共計9年11個月,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甲方不另通知。乙方於租賃期間內未重大違反契約並達本契約優秀廠商續約要點之情形者,乙方得優先續租,續租期間為9年11個月,且有意續租者,至遲應於租期屆滿前3個月,向甲方提出換約續租申請;逾期未申請者,視為無意續租。 三、此財物出租案以公開標租辦理,投標且合格廠商有1家以上,即可開標。 四、決標原則: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五、標租系統設置容量:為投標廠商預估規劃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總設置量,投標單上填寫之標租系統設置容量下限不得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500(kWp),低於基本系統設置容量下限者,視為無效標單。 六、投標單售電回饋百分比係以百分比(%)為單位,其數值可填寫至小數點後一位。惟廠商填寫之售電回饋百分比數值,屋頂型售電回饋百分比數值不得低於4%、光電風雨球場售電回饋百分比數值不得低於1%。 七、國內廠商投標時提出之所有資格證明文件,如非為中文書寫者,應附該證明文件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八、招標單位所在地因故停止辦公時,原訂之截止日及開標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同一時間。 九、另詳招標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