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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條件
拒絕往來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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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輸入關鍵字,且至少輸入2個以上中文字)

廠商有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41條第1項情形者,5年內不得參與政府採購;其規定如下:「自然人犯人口販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或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自然人經依前條規定科以罰金確定者,自判決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採購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前有者,表示可用關鍵字查詢
廠商可於「首頁 > 個別廠商資訊專區」功能,以廠商本身名義之電子憑證登入後,查詢該登入廠商被各機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歷史紀錄。
本畫面除非勾選「無法查得廠商代碼」選項,否則查詢條件須輸入完整的「廠商代碼」及「廠商名稱」(廠商名稱可輸入關鍵字,且至少輸入2個以上中文字) 。只要符合其中一個條件就出現於查詢結果。如無法查得「廠商代碼」時,可利用「以公司或商業名稱查詢」按鈕查詢。
查詢條件如有輸入「廠商代碼」,本系統自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取得相關資料,處理拒絕往來廠商更名、變更前廠商統一編號、分公司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事項及廠商現況。
總公司或分公司之一如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列為拒絕往來廠商者,其效力及於總公司及其他分公司,請查閱工程會89年5月18日(89)工程企字第89013679號函釋例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縱因已變更商號名稱或負責人,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請查察工程會104年11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400385160號函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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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依司法院110年4月21日之後之裁判書查察已將廠商停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