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55.28 |
機關名稱 | 花蓮縣文化局 |
單位名稱 | 花蓮縣文化局 |
機關地址 | 970 花蓮縣 花蓮市 文復路六號 |
聯絡人 | 表演藝術科 |
聯絡電話 | (03) 8227121 #138 |
傳真號碼 | (03) 8237175 |
電子郵件信箱 | liu1030@mail.hcc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U1110012918 |
標案名稱 | 日出大道表演團體辦公室租用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539 - 其他土地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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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6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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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3,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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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履約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甲方得視乙方112年度執行情形辦理續約,另113年-116年後續擴充240萬元,預算如經議會刪除或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完成法定程序後,通知乙方辦理後續擴充,如乙方拒絕或經機關評估審查當年度執行情形不合格者,甲方得重新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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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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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2/0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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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9 17:00 |
開標時間 | 111/12/20 09:00 |
開標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花蓮縣文化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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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970花蓮縣花蓮市文復路六號(石雕博物館二樓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花蓮縣(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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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30日內完成室內安裝冷氣、電錶等項目後移交予甲方後,始計算履約付費期間至112年12月31日止,完成契約規定之事項。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3.房屋應座落於日出大道左右兩側房屋(花蓮市自由街與明義街),房屋所有權狀(權狀樓地板面積應符合270平方公尺以上,才可投標)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切結書。 6.證件封內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紙本﹝該明細請廠商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列印﹞俾利本局查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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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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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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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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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