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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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8.70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 |
機關地址 | 328 桃園市 觀音區 草新里2鄰新生路1462號 |
聯絡人 | 林鴻德 |
聯絡電話 | (03) 4830160 #5100 |
傳真號碼 | (03) 4838284 |
電子郵件信箱 | miterson@ms.tyc.edu.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ttes113005 |
標案名稱 | 增建校舍及周邊附屬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34,882,2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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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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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13,079,2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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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期間及金額:配合機關業務需求,擴充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止或擴充上限金額計新臺幣5,000萬元整。
(二)擴充項目:
1.倘屬新增項目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採議價方式辦理。
2.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依工程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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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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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3/05/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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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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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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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3/05/20 17:00 |
開標時間 | 113/05/21 09:0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活動中心3M樓校史室(桃園市觀音區草新里2鄰新生路1462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00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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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桃園市觀音區草漯國民小學總務處(桃園市觀音區草新里2鄰新生路1462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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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45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00日內竣工,且於接獲機關核定竣工之書面函文日次日起計120日曆天取得使用執照。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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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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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電子領標憑據 3.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廠商資格文件: (1)E101011綜合營造業:甲等(含)以上。 A.承攬工程手冊 B.綜合營造業登記證。 (2)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 A.有效期限內自來水管承裝商營業許可證書。 (3)E601010電器承裝業:甲級(含以上)。 A.有效期限內電器承裝業登記證。 7.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8.服務建議書 9.服務建議書電子光碟1份 10.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 (以甲等綜合營造業為投標廠商並採單獨投標者免附本項)。 11.合作同意書(正本) (以分包廠商資格取代甲級以上電器承裝業或甲等自來水管承裝商之基本資格者,應檢附所取代資格之合作同意書)。 12.桃園市政府標誌圖示類性別友善自主檢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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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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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不訂定特定資格之理由:
無特定工法、技術,經最有利標評選的過程已可以評選出符合本案工程之廠商,故不限縮特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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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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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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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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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