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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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62 |
機關名稱 |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單位名稱 | 供應處 |
機關地址 |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2樓 |
聯絡人 | 系統處供電廠電力一場 陳力新 |
聯絡電話 | (02) 22753520 #5200 |
傳真號碼 | (02) 25118971 |
電子郵件信箱 | e01201@metro.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B12A00196 |
標案名稱 | 淡水信義線及松山新店線新店段配電盤系統設備維護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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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7,255,1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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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5,529,63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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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預算金額百分之(8)及於增購金額內延長契約(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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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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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10/03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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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是 |
截止投標 | 112/10/18 17:00 |
開標時間 | 112/10/19 10:00 |
開標地點 | 本機關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69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供應處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2/12/18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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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品質,以保障公司及廠商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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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48巷7號4樓供應處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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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36)個月以內完成。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上級機關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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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其他: 勞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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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二)本案不限定中小企業參與。 (三)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1010電器承裝業(含乙級以上)、E606010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 (四)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納稅、信用相關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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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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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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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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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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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