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電子採購網

:::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23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
單位名稱 總務處
機關地址 103 臺北市 大同區 西寧北路32號
聯絡人 吳美琴
聯絡電話 (02) 25524890 #73
傳真號碼 (02) 25521448
電子郵件信箱 chjh73@chjh.tp.edu.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4
標案名稱 111學年度活動中心視聽影音設備改善財物採購案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86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3/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4/10 17:00
開標時間 112/04/11 09:30
開標地點 103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32號本校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341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32號本校總務處事務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5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E601010電器承裝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F113020電器批發業、F213010電器零售業、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等 可提供本案採購標的之業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2年4月1日(星期六)下午5時期限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逾期者恕不受理),招標機關對前項釋疑處理結果,將於112年4月7日(星期五)前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廠商. 開標時間:112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09時30分,於本校至善樓3樓會議室開標。 評審時間:112年4月11日(星期五)上午10時00分,於本校至善樓3樓會議室評審。 連絡電話:02-25524890#73 吳組長 傳真電話:02-25521448 本校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西寧北路32號 本案履約保證金80,000元、保固金25,000元 PS.本案為第二次招標公告,第一次招標公告有下載資料者,請記得更新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忠孝國民中學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596695)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