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73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
單位名稱 | 採購單位:秘書室;需求單位:資通安全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10樓 |
聯絡人 | 侯欣妤;採購標的問題請洽彭偉誠先生(分機51524,電⼦郵件信箱 ic-wayne83625@gov.taipei)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51326 |
傳真號碼 | (02) 27587388 |
電子郵件信箱 | ez2881@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22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臺北市政府個人電腦租賃服務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財物類 452 - 計算機及其零件與配件 |
財物採購性質 | 租賃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93,44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193,44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是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
是
|
||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
否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是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4/11 11:00 |
開標時間 | 112/04/11 15: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南區本局第一研討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各項:新臺幣50萬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資訊局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0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詳附加說明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修訂。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及營業項⽬代碼須符合:「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CC01110」、「電腦設備安裝業 E60501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F113050」或「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F213030」。 (請詳閱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廠商資格/價格審查表規定之資格文件)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