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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5.95
機關名稱 國防大學
單位名稱 國防大學
機關地址 334 桃園市 八德區 興豐路1000號
聯絡人 葉小姐
聯絡電話 (03) 3731840
傳真號碼 (03) 3732464
電子郵件信箱 ndubuy3@mail.mil.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C12098P062
標案名稱 6500噸級排水型三種船艏模阻力及耐海試驗與聲納罩噪音量測 評估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5,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是否成立評選委員會
公告日 112/03/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3/14 17:00
開標時間 112/03/15 09:30
開標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000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4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000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簽約日之次日起算240日內完成交貨,另簽約日之次日起算90日內完成期中報告(含審查),研究 工作時程屆滿前60日內完成期末報告(含審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刻意營造不合格標,可能會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一、投標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請於112年3月6日前,依政府採購法 以書面向本校申請釋疑,若有異議者請於112年3月13日前,依政府採購法以書面向本校聲明異議(逾時或不具名者均不予受理),受理電話:(03)373-1840、傳真(03)373-2464、地址:334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路1000號。 二、案內採購品項內容有疑問,請電洽:李安真上尉,聯絡電話:07-5882912。 三、本案預算尚未核定,提前辦理開標作業,並將開標結果保留,俟預算奉核後,始依規定辦理決標、簽約事宜,若預算未奉核,則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予決標。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國防大學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部會署-國防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電話:02-85099467、傳真:02-85099469)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