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1.5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工事科 |
機關地址 | 112 臺北市 北投區 大業路527巷86號3樓 |
聯絡人 | 曾淑鈴 |
聯絡電話 | (02) 28969633 #312 |
傳真號碼 | (02) 28969019 |
電子郵件信箱 | tsl@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F690C |
標案名稱 | 環狀線北環段Y23站(不含)~Y25站(不含)土建及水電環控區段標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32 - 橋樑, 高架快速道路, 隧道及地鐵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否,本案非屬建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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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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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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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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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9,534,654,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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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履約期間內,機關得將CF690C標工區範圍內之共同管道工程(管道型式為纜線管路),以增購方式委由CF690C標廠商施作,擴充金額預估為新臺幣4.9億元。
2.履約期間內,機關得將配合工程檢查、初勘、履勘、維修需求、消檢及人民陳情等改善事項,以增購方式委由CF690C標廠商施作,擴充金額預估為新臺幣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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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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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更正序號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3/21 | ||
原公告日 | 112/02/24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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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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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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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是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核准文號:
111年3月31日GIAA11160048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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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4/07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4/07 10:00 |
開標地點 | 112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6號4樓第1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4,000萬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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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2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527巷86號2樓秘書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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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開工日起3,103日曆天完工,商業營運日(RSD)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府捷運工程局之契約及一般條款2020年7月版(工程會施工綱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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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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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甲等綜合營造業。(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依營造業法第69條第2項規定,契約金額達10億元以上者,應與本國綜合營造業聯合承攬。) 2.本標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2家為上限。 二、特定資格: (一)投標廠商於截止投標日前15年內曾完成下列之土建工程實績: (1)一般實績:單次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29億元,或累計契約完工結算金額不低於新臺幣73億元。 (2)採共同投標廠商之每一成員,其工程實績不低於上述一般實績規定金額乘以共同投標協議書內各成員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二)具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及應附證明文件如下: 1.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7億3,000萬元,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合於下列規定者︰ (1)權益不低於新臺幣6億元。 (2)流動資產不低於流動負債。 (3)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四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其他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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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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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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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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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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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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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 傳輸次數 | 更正序號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公告日 | 檢視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