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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A.17.2.3
機關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單位名稱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秘書室
機關地址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工業區一路100號
聯絡人 王見成(請購需求)/戴薏純(採購)
聯絡電話 (04) 23592181 #1245/1331
傳真號碼 (04) 23590985
電子郵件信箱 paggy@wd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C112006
標案名稱 112年度銲接試片加工年度合約需求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5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製造業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318,5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2/07 14:00
開標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本分署行政大樓4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 10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依本案需求如期如質履約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確實依本案需求如期如質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407臺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本分署行政大樓1樓秘書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至113年1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廠商資格:
依法設立之相關營利事業機構,克盡納稅義務,具備本計畫履約能力,並符合採購相關規定者。
(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本分署依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不得參與本分署之採購。
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部會署-勞動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9樓、電話:02-85902921 、傳真:02-85902895 )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