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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7.14.1
機關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單位名稱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機關地址 802 高雄市 苓雅區 凱旋二路134號
聯絡人 唐昱琳
聯絡電話 (07) 7511131 #2214
傳真號碼 (07) 7519920
電子郵件信箱 a0952615056@gmail.com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KMSH12001
標案名稱 112年度一般事業廢棄物委外清運服務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902,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契約期滿前,機關得視需求,經由機關及廠商以書面合意,依原契約、原數量、原價金,以換文方式(免議價程序),擴充續約1次,最常以1年為限。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8 17:00
開標時間 112/02/09 10:00
開標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簡報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95,000元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本案為廢棄物清運,避免廠商棄標延宕招標流程影響醫院環境整潔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廢棄物清運為醫院環境整潔之一部分,收取履約保證金以確保履約品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802高雄市苓雅區凱旋二路134號2樓總務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高雄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3月1日起至113年2月29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4.環保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乙級以上(含乙級)(營運範圍須為可清除高雄市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為配合政策,本案招標文件採.odt .ods .odg檔製作,為避免檔案顯示不完全影響廠商權益,請領標投標廠商以「LibreOffice」程式開啟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申訴受理單位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2238、傳真:07-3315313)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高雄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802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5樓、電話:07-3368333分機3239、傳真:07-3315313) 高雄市調查處-(地址:801高雄市前金區成功一路428號;高雄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7-2818888)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