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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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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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52.1 |
機關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
機關地址 | 205 基隆市 暖暖區 水源路38-1號 |
聯絡人 | 發包中心 |
聯絡電話 | (02) 24582233 #792 |
傳真號碼 | (02) 24583016 |
電子郵件信箱 | son@mail.water.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25 |
標案名稱 | 112年水質監測儀器修護採購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未達公告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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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64,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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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契約期滿二個月前,機關得依據廠商履約情事優良者,徵求廠商同意再續約。並依此方式續約,最多以一次為限。如任一方無意續約,應於契約期滿二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對方。
2.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條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後續擴充乙次,擴充金額為決標金額50%;次期單價採購已決標,即應停止,不得再交予;本公司保有決定後續擴充與否之權利,本案擴充期限最晚於112年12月20日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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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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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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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07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07 10:00 |
開標地點 | 205基隆市暖暖區水源路38-1號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2萬5,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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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廠商能確實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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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基隆暖暖郵局第五號信箱或至本處1樓投標箱投遞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基隆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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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簽約次日起至112年12月10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1.F213040精密儀器零售業、F113030精密儀器批發業、 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 2.廠商應先自行評估是否具備足夠且具經驗之水質監測儀器技術人員,並能如期執行契約內容之維護保養及維修,故廠商須提供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對規範內容有疑義者,請電洽:02-2452-7622#102王先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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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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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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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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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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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