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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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20.12 |
機關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單位名稱 | 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局 |
機關地址 | 300 新竹市 北區 北大路97號 |
聯絡人 | 廖品絜 |
聯絡電話 | (03) 6578866 #2308 |
傳真號碼 | (03) 6582618 |
電子郵件信箱 | wca02005@wra02.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C11203 |
標案名稱 | 鳳山溪水系逕流分擔評估規劃(1/2)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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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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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總預算金額為新台幣350萬元整;第1(112)年度預算金額為150萬元整,次(113)年度增購權利則保留後續擴充上限為新台幣200萬元整。原廠商經甲方認可後,承攬廠商得優先延續承辦。惟若第1(112)年度工作績效未經甲方審核通過或次(113)年度工作計畫書提送1次仍未獲甲方認可者,則喪失優先議價資格,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重新辦理公開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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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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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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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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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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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5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15 10:00 |
開標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00新竹市北區北大路97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新竹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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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12月11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ㄧ)國內各大專院校 1.出具該校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 2.檢附計畫主持人任職證明文件。 (二)公司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檢附計畫主持人任職證明文件。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其它(研究機構、法人組織或自然人)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廠商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新設立且未屆滿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 3.檢附計畫主持人任職證明文件。 4.其他法令規定或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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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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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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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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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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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