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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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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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5 |
機關名稱 | 苗栗縣政府 |
單位名稱 |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機關地址 | 360 苗栗縣 苗栗市 自治路50號 |
聯絡人 | 觀光發展科賴佳妘 |
聯絡電話 | (037) 352961 #739 |
傳真號碼 | (037) 328005 |
電子郵件信箱 | kira8412@mlc.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06B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苗栗縣第2區/及甲方指定觀光工程(含觀光設施災害搶修及復建工程)委託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工作〈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672 - 工程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6.45.28 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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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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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如應辦理追加預算,俟完成立法程序時;或於符合預算法令前提下,因應後續之採購需求,預計在契約期限內(112年12月31日前)將擴充採購契約金額118萬元以內(工程建造費擴充金額不逾法定預算以內,擴充部份之服務費用依契約書規定給付)辦理,甲方保留擴充與否或另案辦理之權利,乙方不得異議;若甲方採另案辦理,則不適用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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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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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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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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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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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是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150元
系統使用費
![]() 20元
文件代收費
![]() 8元
總計
178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苗栗縣政府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360苗栗縣苗栗市縣府路100號本府第一辦公大樓7樓發包科
文件費新臺幣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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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3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14 09:30 |
開標地點 | 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本府文化觀光局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60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本府文化觀光局收發室(行政科)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苗栗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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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餘詳契約書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之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技師執業執照,科別:水保、水利、土木、結構、大地等其中一項類科即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執業執照,科別:水保、水利、土木、結構、大地等其中一項類科即可),並具備合格證明(詳投標須知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無不良紀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餘詳投標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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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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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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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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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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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