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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3
機關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單位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機關地址 337 桃園市 大園區 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聯絡人 何承育
聯絡電話 (03) 3982231 #6174
傳真號碼 (03) 3834429
電子郵件信箱 apbhosir@apb.npa.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HCY-112007C
標案名稱 112年度Thermo Fisher手持式拉曼光譜分析儀4臺維護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86 - 附帶於金屬產品、機械及設備維修之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988,75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2/02/06 17:00
開標時間 112/02/07 10:00
開標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40000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履行。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約定履約。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7桃園市大園區埔心里航勤北路27號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112年2月15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以日曆天計算)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及應備文件:
一、需具有該設備原生產廠商之授權。
二、投標廠商須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資格證明文件:
(一)原廠授權代理經銷證明:廠商於投標時應提供Thermo Fisher原廠授權代理經銷證明文件。
(二)維修服務能力:
1、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
2、廠商具有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設備維修能力文件。
3、廠商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投標廠商須具備政府機關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資格,以確保廠商於得標後具有維護更新本案儀器樣品資料庫及建置標準圖譜之能力。
(三)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四)其他詳如維護保養規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曾完成與本案招標標的類似設備維修能力文件。
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投標廠商須具備政府機關核發之「管制藥品登記證」資格,以確保廠商於得標後具有維護更新本案儀器樣品資料庫及建置標準圖譜之能力。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無退票紀錄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所訂資格中,投標廠商所附文件如為外文,均應附有經翻譯公會、民間公證人、法院認證或公證確認翻譯內容之中譯本(正體字)以供審查。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內政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5號3樓、電話:02-23565307、傳真:02-2397687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