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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95.55
機關名稱 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單位名稱 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機關地址 708 臺南市 安平區 育平路316號
聯絡人 陳昭文
聯絡電話 (06) 2951915 #1108
傳真號碼 (06) 2952393
電子郵件信箱 anping1107@mail.tainan.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06
標案名稱 臺南市安平區112年度一般環境衛生噴藥消毒工作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4 - 污水及垃圾處理、公共衛生及其他環保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05,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205,000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95.15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補助金額
205,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更正序號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2/02/02
原公告日 112/02/01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截止投標 112/02/07 09:00
開標時間 112/02/07 10:00
開標地點 708014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316號3樓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708014臺南市安平區育平路316號(1樓行政課收發)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3月6日至112年4月30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3.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需具「病媒防治業」(J101020)規定之營業項目,並領有「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證照」,且未受停業處分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案第1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企劃書,將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改採限制性招標。 二、廠商之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為評審對象。 三、廠商得標後繳納之印花稅,應向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申請以「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繳納。 四、餘詳招標文件。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南市安平區公所

申訴受理單位 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390l030、傳真:06-2950218)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電話:06-2994579、傳真:06-2950218) 臺南市調查處-(地址:708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208號;臺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6-298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傳輸次數 更正序號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公告日 檢視
臺南市安平區112年度一般環境衛生噴藥消毒工作案 01 112/02/01 公告
臺南市安平區112年度一般環境衛生噴藥消毒工作案 01 01 112/02/02 公告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