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6.42.53 |
機關名稱 |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
單位名稱 | 宜蘭縣蘇澳鎮公所 |
機關地址 | 270 宜蘭縣 蘇澳鎮 蘇港路215號 |
聯絡人 | 邱柏瑜 |
聯絡電話 | (03) 9973421 #227 |
傳真號碼 | (03) 9952715 |
電子郵件信箱 | sa670@mail.e-land.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10 |
標案名稱 | 112~113年度蘇澳鎮區域排水災害搶修(險)、土石流防災重機械待命搶修清理、野溪溝渠清理(開口契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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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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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5,00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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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工程保留自訂約日起2年內,擴充金額為新台幣490萬元,本採購案之後續擴充條件,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將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機關得視年度預算及廠商履約情形據以執行。
註:(1)本案採單價總和決標。(2)本案後續擴充金額如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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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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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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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06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07 10:30 |
開標地點 |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5號一樓第二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5萬元整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後續開標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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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承攬廠商履約期間發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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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270宜蘭縣蘇澳鎮蘇港路215號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宜蘭縣(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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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至113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金額用罄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以上證件須為正本或影本(影本須加蓋印鑑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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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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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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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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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