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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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3.32.16.2 |
機關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
單位名稱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總務組 |
機關地址 | 811 高雄市 楠梓區 旗楠路93號 |
聯絡人 | 楊琬琳 |
聯絡電話 | (07) 3676834 |
傳真號碼 | (07) 3676794 |
電子郵件信箱 | u758173@taipower.com.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6561100033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技術類勞務工作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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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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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03,8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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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減服務項目、人數及內容之權利,契約到期後在招標機關新約尚未簽定完成時,招標機關得依實際需用情形通知得標廠商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惟最長以3個月為限,並不得逾契約總金額20 %(不含營業稅)。(請詳投標須知第五十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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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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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2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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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300元
系統使用費
![]() 30元
文件代收費
![]() 15元
總計
345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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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07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07 09:30 |
開標地點 | 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3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500萬元整(票據受款人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防止廠商非法參與投標並確保得標廠商能確實訂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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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得標廠商依契約規定履行,並做為違約相關賠償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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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本處總務組收發處(811高雄市楠梓區旗楠路93號)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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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112年 3月 1日至113年 2月 29日之期間內履行為期1年採購標的之相關勞務工作。(請詳契約第七條履約期限規定)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本公司訂定之標準契約範本(係參照工程會範本訂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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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1.基本資格: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需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政府核准登記合格之技術顧問機構且領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者(公司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中含「工程技術顧問業(I101061)」)。 (2)公司登記證明或商業登記證明之營業項目中含「其他工商服務(IZ99990)」之廠商。 (3)以「合作社」組織參與投標之廠商,除需符合⑴項或⑵項規定之一者外,應符合內政部91年12月16日台內中社字第0910005581號函解釋範圍。.....(詳投標須知第第五十三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規定) 2.證件繳驗: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 (3)主管機關核發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及工程技術顧問全國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當年度會員證影本(投標廠商非技術顧問公司者免附) (完整內容請詳投標須知第第五十三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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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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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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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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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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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