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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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63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
機關地址 | 336 桃園市 復興區 澤仁村中正路20號 |
聯絡人 | 工務課-廖健淳 |
聯絡電話 | (03) 3821500 #2107 |
傳真號碼 | (03) 3821449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0032@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B002 |
標案名稱 | 中山(義盛、羅浮、長興、奎輝)道路砍草(清除及掘除,雜草雜木、邊坡割草含運棄)(開口合約)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522 - 土木工程施工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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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314,6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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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一項第7款規定,保留洽訂約廠商辦理後續擴充之權利,其金額上限為本契約預估採購金額上限2,314,612元整,期限至112年12月31日,其擴充權利由機關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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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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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是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1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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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14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15 09:00 |
開標地點 | 本公所四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台幣115,000元整(抬頭請寫明桃園市復興區公所)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非為技術服務及社會服務,且本工程位處山區,為利本案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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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本案非為技術服務及社會服務,且本工程位處山區,為利本案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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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336桃園市復興區澤仁村中正路20號( 收發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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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至112年12月31日或派工金額達擴充上限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資格審查時間及地點]詳招標公告/本所4樓開標室。 [公開評選時間地點] 本所另行函文通知/本所四樓會議室。。 [議價時間地點] 依採購法經機關核定後本所函文通知/本所4樓開標室。 [標單圖說]: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之一、「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指定之資訊系統,以電子領標方式辦理招標文件公開發給、發售;本機關不另備書面文件。廠商於領標期限內,因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指定之資訊系統暫停服務時,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本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請詳閱電子領標作業須知規定辦理),電子領標費用新台幣100元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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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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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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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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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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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