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更正公告
公告日:
招標文件會員線上瀏覽
請先登入
|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縣府路1號 |
聯絡人 | 邱俊翔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101 #6802 |
傳真號碼 | (03) 3328121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24012@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13-1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推動特定對象勞工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人力委外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11 - 政府行政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24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011,3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得以原契約原條件、原價格,後續擴充1年(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並得以換文方式辦理113年度推動特定對象勞工及就業弱勢者就業促進人力委外案。
*雇主意外責任險投保期間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更正序號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2/02/07 | ||
原公告日 | 112/01/17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否
|
||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是 |
截止投標 | 112/02/14 09:00 |
開標時間 | 112/02/14 14:0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否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餘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廠商資格:依法設立之營利事業機構或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並持有證明文件之廠商。 (二) 應附具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依規定格式填妥並加蓋大小章 2.電子領標憑據 3.廠商資格文件 (1)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不包含學校): a.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b.章程:提供就業服務。 (2)營利事業機構: a.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4.工作計畫建議書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否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作業歷程
標案名稱 | 傳輸次數 | 更正序號 | 是否異動招標文件 | 公告日 | 檢視 |
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註: | ◎ | 紅色字體表示此次更正公告與前次之差異,前次公告內容於滑鼠移至文字上方時自動顯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