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11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聯合採購發包中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3樓南區 |
聯絡人 | 張智閔 |
聯絡電話 | (02) 27208889 #1143 |
傳真號碼 | (02) 27253923 |
電子郵件信箱 | alb0801@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090713C0128 |
標案名稱 |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活動中心新建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7 - 教育用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98,295,0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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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79.8.88 臺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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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GPA之機關代理非適用GPA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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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704,682,1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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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施作項目包含本工程週邊人行道之改善、校園人行道智慧監控機電系統、校園雨水排水汙水之整合、球場設備及景觀美化,後續擴充上限金額為新臺幣6,796萬8,660元。後續擴充項目之單價,除新增單價部分外,其餘項目不論增減數量多寡,均依原契約單價計算,不另行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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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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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3 | ||
招標狀態 |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16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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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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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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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是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3/17 11:00 |
開標時間 | 112/03/17 15:00 |
開標地點 | 11099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聯合採購發包中心開標室S302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新臺幣3,500萬元整(押標金抬頭詳投標須知第2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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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99臺北市信義區巿府路1號3樓南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收領標處(親送或郵政快捷寄送)或臺北市府郵局第128信箱(限時掛號寄送)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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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機關通知7日內開工,於開工日起920日曆天內竣工,餘詳契約主文第7條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契約參考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並依機關需求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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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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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允許共同投標,家數以3家為上限,符合所有資格之廠商仍得單獨投標。 ※本案訂有相當財力者,其情形如下: 廠商應檢附會計師簽證或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其內容應合於下列規定者:(1)單獨投標廠商之權益不低於新臺幣5,800萬元或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合計不低於新臺幣5,800萬元。(2)單獨投標廠商或共同投標之各成員,其流動資產均不低於流動負債。(3)單獨投標廠商之總負債金額不超過權益4倍或共同投標廠商各成員之總負債金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所占之契約金額比率分別計算後,均不超過權益4倍。但配合民營化政策之公營事業參加投標者,不在此限。總負債金額應扣除依其他法律政府獎勵民間投資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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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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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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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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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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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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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