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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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7.36.1 |
機關名稱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
單位名稱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秘書室 |
機關地址 | 407 臺中市 西屯區 文心路二段588號 |
聯絡人 | 工程開發科 劉得弘 |
聯絡電話 | (04) 22289111 #69231 |
傳真號碼 | (04) 23285689 |
電子郵件信箱 | liuth1060331@taichun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201060529 |
標案名稱 | 臺中市西屯區國安段二期暨三期社會住宅統包工程 |
標的分類 |
工程類 5122 - 多棟式住宅建築工程 |
工程計畫編號 | |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金額新臺幣
620,858,7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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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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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 |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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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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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380,8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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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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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2/01/09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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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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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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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適用條款:
適用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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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統包 | 是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2/02/07 17:00 |
開標時間 | 112/02/08 10:00 |
開標地點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開標室)(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行政一館地下1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50,00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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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郵遞或專人送達本處秘書室(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588號行政二館4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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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於決標次日起1,910日內竣工。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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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2.投標廠須同時符合下列業別(本案得由甲等綜合營造業及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該營造業本身必須具備下列(2)、(3)業別;共同投標時各別成員廠商可具有2項以上業別資格,惟廠商合作組成後下列業別均須具備)。 (1) 營業項目為「綜合營造業」(甲等)及代碼為「 E101011」之公司或行號。 (2) 營業項目為「自來水管承裝商」(甲等)及代碼為「E501011」之公司或行號。 (3) 營業項目為「電器承裝業」(甲等)及代碼為「E601010」之公司或行號。 (4) 建築師事務所。 3.投標廠商營業稅納稅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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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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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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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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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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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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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