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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11
機關名稱 法務部
單位名稱 秘書處
機關地址 100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一段130號
聯絡人 莊玉燕
聯絡電話 (02) 21910189 #2627
傳真號碼 (02) 23759494
電子郵件信箱 swallow@mail.moj.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S1111130
標案名稱 「民眾對毒品施用者之態度及毒品防制宣導策略-以大麻為例」委託研究計畫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788,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2/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21 17:00
開標時間 111/12/22 10:00
開標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1樓112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法務部總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自決標日起算9個月內提出期末報告,餘詳企劃書徵求說明書五、計畫期程。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國內各大專院校或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或法人、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左列資格項目附加說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及其他文件: (2-1)證明文件,請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2-1-1)國內各公、私立大專院校: A、該校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教育部公文書)。 B、參與本案之授權書或公文(如:某大學同意某系所參與本招標案、或某大學同意某教授等人參與本招標案)。 (2-1-2)公立學術研究機關(構):出具其向主管機關立案之證明文件;如以國立大學校友基金會或系所基金會名義投標者,應另出具合於教育部90年8月10日函頒「國立大專院校組設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與校務基金會關係之處理原則及配合措施」規定之證明文件。 (2-1-3)法人、團體: A、為營利之法人者,需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勿再提供)。 B、 非營利之法人、團體: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證明書。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法務部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部會署-法務部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電話:02-23705840、傳真:02-23896249)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