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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4.55
機關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單位名稱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機關地址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福德街86號11樓
聯絡人 簡詠禾
聯絡電話 (02) 27234598 #6167
傳真號碼 (02) 27231713
電子郵件信箱 Ilovejj912@healt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C01
標案名稱 112年辦公場所清潔維護勞務採購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74 - 建築物清潔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438,584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契約保留後續擴充上限1年(12個月)之權利,且後續擴充金額預估金額為43萬8,584元,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契約內容、條件均依本契約執行。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1/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促進組(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配合節能減碳政策本中心僅 提供電子檔不提供紙本文件,請自 備USB隨身碟(免收工本費)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06 17:00
開標時間 111/12/07 10:00
開標地點 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大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10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健康促進組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使用府頒111年10月20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30011號函先行修正。
廠商資格摘要
  1.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1. 具公司登記
    2. 具商業登記
    3. 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3.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4.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或團體:任務內容具有提供身心障礙者庇 護性就業服務。 其他業類或其他證明文件: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廠商資格審查其他文件] 1.人工領標收據或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納稅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6.臺北市政府採購廠商誠信治理承諾書(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7.投標廠商投標文件所標示之分包廠商是否為採購法第103條第1項之拒絕往來廠商自我檢核表(未提出者仍為合格,但應於簽約前補正)。 餘請詳閱投標須知規定。 [公開取得文件領取方式及處所]: 1. 專人及郵遞購領:臺北市信義區福德街86號11樓(健康促進組),請自備USB隨身碟(免收工本費)。 2.電子領標:請連線至網址http://web.pcc.gov.tw/查尋本標案案名並下載標單。[保證金額度]:無。 [注意事項]: 1.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87萬7,168元整 (預算金額為新臺幣43萬8,584元),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及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以同質最低標方式決標,若投標廠商未達3家,業奉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 2.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上限1年(12個月)之權利,且後續擴充金額為決標金額,除契約另有規定外,其契約內容、條件均依本契約執行。 廠商提出疑義期限: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111年12月4日前,以書面送達招標機關請求釋疑;招標機關對前項疑義處理結果,將於111年12月5日前,以書面答復請求廠商。 [其他]: 1.本採購有關規定請詳閱各項招標文件。 2.本標案未盡事宜者得依據政府採購法暨相關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