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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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80.11 |
機關名稱 |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
單位名稱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 |
機關地址 | 330 桃園市 桃園區 廈門街66號7、8樓 |
聯絡人 | 陳咨諺先生 |
聯絡電話 | (03) 3322101 #6866 |
傳真號碼 | (03) 3393065 |
電子郵件信箱 | 10012751@mail.tycg.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1128-4 |
標案名稱 | 桃園市112年度公有路外停車場資訊導引系統建構維護租賃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5 - 研發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代辦 ,洽辦機關: 3.80.29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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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12.與研究發展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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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11,31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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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履約期間可增購金額至本案預算金額。
(二)另得依原契約內容及單價辦理擴充契約,擴充項目為本契約所有項目及其相關內容,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131萬7,400元,擴充期間上限至中華民國114年1月7日止。
(三)如以原契約條件及單價核算付款,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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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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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 否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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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27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2/27 10:30 |
開標地點 | 桃園市政府8樓802會議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視個案需求,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停車管理工程科准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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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或英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親送或寄達桃園市政府7樓工務局採購管理科收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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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3年1月7日止,詳附加說明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 基本資格(下列資格項目須全部符合): 1.須經政府核准設立,且無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2.營業登記項目(須登記下列(1)+(2)及(3)至(5)項擇一): (1)E601010電器承裝業(必要登記項目) (2)E701010電信工程業(必要登記項目) (3)E603080交通號誌安裝工程業 (4)E601020電器安裝業 (5)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 3.具有甲級電器承裝業。 (二) 應附具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 4.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5.甲級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報價單(正本)。 7.電子領標憑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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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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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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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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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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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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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