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72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單位名稱 |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市府路1號台北探索館5樓 |
聯絡人 | 陸芃緁 |
聯絡電話 | (02) 27206001 #38 |
傳真號碼 | (02) 27205996 |
電子郵件信箱 | 8a-pengjie@gov.taipei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C1101 |
標案名稱 | 112年度「原樂好市–原民主題選品店營運管理」勞務採購案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2,71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預計金額 | 2,710,000元 |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經審核評估廠商績效優良,則依契約項目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間預估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擴充金額預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含稅價),採購項目及內容原則與本委託案相同,惟本會得依業務需要與廠商協商調整部分工作內容。另該項經費係為113年之預算,如經臺北市議會決議凍結、刪除、減列,廠商應同意終止契約或按比例刪減金額或調整本契約工作範圍,如廠商不同意,得以終止契約。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11/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2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1元
總計
41元
機關文件費指定收款機關單位:
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台北探索館5樓
現金新台幣 150 元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12/14 09:00 |
開標時間 | 111/12/14 09:3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台北探索館5樓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台北探索館5樓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決標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購契約採市府範本(參考主管機關範本)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