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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無法決標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14.14
機關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單位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機關地址 103 臺北市 大同區 鄭州路145號
聯絡人 顏玉娟
聯絡電話 (02) 25553000 #2133
傳真號碼 (02) 23027411
電子郵件信箱 A1140@tpech.go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R112010
標案名稱 【警方查獲應篩檢個案委外抽血工作勞務採購1式】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676 - 技術檢定與分析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2,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條件及價金保留後續擴充的權利,擴充金額新臺幣200萬元,擴充數量為5,000人次,時間: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公告日 111/11/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轉總務室
新台幣200元整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2/12 12:00
開標時間 111/12/13 14:30
開標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開標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大道101號11樓收發室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中文附加說明欄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臺北市政府頒修之版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醫事或醫療機構: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檢驗機構或醫療機構開業執照、民間團體指派或醫事人員接受委任至警局篩檢衛教人員,需符合醫療法及相關醫事人員法規等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資格項目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廠商或其受雇人或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其情形: 需領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核發之專業證書 醫檢師或護理師(士) 等備相關合格專業執照及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錄。(需於決標7日內辦理完成並向衛生主管機關完成支援報備作業,並檢附執業執照影本留存本院)。
廠商信用之證明 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第13點第3項第2款第1目
附加說明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應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不足一日以一日計)期限前,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該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自111年11月29日08時起,至12月01日17時止),另本機關釋疑之期限為(111年12月07日17時)。 2.規格問題請洽-:孫魏震23703739-1635 3.本案如因故流、廢標、暫停招標後重行招標文件可續用,人工領標之廠商需至本院換取新標封。 4.預定決標日:開標後30日 5.履約保證金:免繳 6..本採為開口合約,採購案契約執行之上限金額、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及各次通知單之履約期限規定如下: 1.本採購之預算金額即契約上限金額,應為訂約總價。 2.機關開立通知單之期限為契約約定之履約期: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若112年1月1日前未決標,則自決標次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或契約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通知單,通知廠商履約,通知單應明訂各次履約期限。 3.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4.本款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如有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依「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變更作業規定一覽表」規定辦理契約變更者,以契約變更後之金額為上限金額,或以契約變更後約定之期間為通知單開立期限。 5.決標後之單價調整事項及最低標廠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之處理方式,依投標須知規定辦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總務室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