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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79.66.1
機關名稱 臺北廣播電臺
單位名稱 臺北廣播電臺
機關地址 104 臺北市 中山區 中山北路3段62-2號3樓
聯絡人 謝欣穎
聯絡電話 (02) 25951233 #54
傳真號碼 (02) 25922588
電子郵件信箱 nh2584@gov.taipei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2201
標案名稱 臺北廣播電臺112年度新聞製播勞務採購案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373,5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若獲新聞相關獎項入圍,本契約得後續擴充至113年12月31日。
是否受機關補助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1/10/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11/02 17:00
開標時間 111/11/03 14:00
開標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62-2號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4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3段62-2號3樓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採用臺北市政府111年9月1日府授工採字第1113024428號函修頒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須具備本國國民身分證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本採購案,無須繳交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二、每日工作進度:本案每一單位履約成品,以新聞稿及新聞帶(乾話與受訪片段)為一則。每一工作日繳交3則,其中,2則須包含受訪片段,每則長度至少90秒;每月總則數,不得少於3則乘以當月工作日之則數;包含受訪片段之新聞,不得少於2則乘以當月工作日。 三、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算至111年10月26日(星期三)下午5時前止;另本機關最後釋疑之次日起算至截止投標日之日數,不少於等標期之四分之一。 四、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 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北廣播電臺

申訴受理單位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9樓東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9、傳真:02-27205870)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臺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3樓南區、電話:02-27208889分機1052、傳真:02-27239354) 臺北市調查處-(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基隆路二段176號;臺北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7328888)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