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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機關資料
機關代碼 3.87.29
機關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單位名稱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機關地址 403 臺中市 西區 民權路101號
聯絡人 交通規劃科 劉凱正
聯絡電話 (04) 22289111 #60212
傳真號碼 (04) 22291718
電子郵件信箱 kny10163123@taichung.gpv.tw
採購資料
採購資料
標案案號 11105262684
標案名稱 111年度中彰投聯合交通協控計畫
標的分類 勞務類
843 - 資料處理服務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2.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國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對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所不可或缺之採購,採取必要之行動或不公開資訊。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
12,000,000元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增購權利,經評估原得標廠商服務良好且無重大違約紀錄,後續得依原契約所訂計畫目標辦理後續實作計畫,辦理再延長最多12個月擴充,相關契約及工作實際內容俟後續議約時確認,契約金額上限新台幣2,800萬元整。前述增購年度預算經臺中市議會通過之法定預算額度為限,後續擴充年度預算若未奉核准編列時,後續續約約定無效。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3.15交通部
補助金額
12,000,000

招標資料
招標資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採購評選委員名單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公告日 111/07/0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否依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
領投開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小助手圖示
20元
文件代收費 小助手圖示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2樓)
圖說文件費新臺幣200元,回郵郵資新臺幣150元。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1/07/29 17:00
開標時間 111/08/01 09:30
開標地點 交通局開標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3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600,000元整。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電子押標金有效期: 111/09/30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避免廠商棄標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郵遞或專人送達交通局秘書室(403臺中市西區民權路101號2樓)或電子投標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
其他
其他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臺中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詳附加說明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公司或行號;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壹、標價方式:總價決標,標價預算為12,000,000元整。 貳、補充說明: 一、工作內容及期程規定 1.簽約日(決標日即簽約日)次日起10日曆天內提送工作執行計畫書,經機關核備後,作為日後執行本計畫之依據。工作執行計畫書內容應包含:工作內容、計畫構想、辦理方式、計畫時程、人員配置等相關資料。 2.得標廠商於工作執行計畫書核備日起120日內應完成以下工作項目。 (1)大雅交流道與台74(松竹-太原匝道)周邊交通特性調查作業。 (2)依上述交通特性調查資料進行改善區域問題分析及研擬初步改善策略,並提出設備建置規劃。 (3)辦理機關指定地點之交通偵測設備建置作業(設備數量至少40組)。 (4)協助機關與高速公路局、公路總局與南投縣政府研商討論需納入協控平台之協控策略與確認各單位需求。 (5)提供第三條第(五)項第2款至第5款所述資安服務。 (6)完成上述工作項目後,向機關提報第一階段成果報告書,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各改善區域之問題分析、交通特性調查資料、初步改善策略、與各單位協調紀錄、設備建置清單與施工紀錄及資安作業紀錄。 3.廠商應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報告書,經機關核備後,廠商再印製本案成果報告,且所有內容均應以電子檔案格式(Microsoft Word及PDF)儲存於光碟片,一併送交機關,提報驗收。 二、變更邀標書有關設備採購規定如下(三.(六).1) (1)車流偵測設備(e-Tag或VD):本計畫預估新設(或汰換既有設備)60組。 (2)路況監視器(CCTV):本計畫預估新設(或汰換既有設備) 15組。 (3)連線型號誌控制器:本計畫預估新設(或汰換既有設備)15組。 (4)資訊可變標誌:本計畫預估新設4組。 三、變更邀標書三.(八).2.(3):辦理機關指定地點之交通偵測設備建置作業(設備數量至少36組) 四、新增契約書第十三條第一項:「若未參加機關指定會議或會勘以新台幣2,000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參、注意事項:配合行政院核定98年4月13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屬公司或行號等營利事業之登記證明文件,得以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列印登記資料(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未檢附者招標機關得自該系統查詢登記資料。得標廠商須至臺中市地方稅務局或其所屬分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申訴受理單位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3段99號文心樓10樓、電話:04-22289111、傳真:04-22542611)

檢舉受理單位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臺中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99號(文心樓9樓)、電話:04-22177360、傳真:04-22202876)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地址:407臺中市西屯區福順路500號;臺中市郵政76號信箱、電話:04-24615588) 臺中市調查處-(地址:403臺中市西區英才路525號;臺中市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4-23038888)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