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15.26 |
機關名稱 | 交通部航港局 |
單位名稱 | 航安組 |
機關地址 | 106 臺北市 大安區 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
聯絡人 | 許鳴烝 |
聯絡電話 | (02) 89788042 |
傳真號碼 | (02) 27018492 |
電子郵件信箱 | mjhsu@motcmpb.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MPB1110629C011 |
標案名稱 | 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維運暨功能擴充案(111-112年)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842 - 軟體執行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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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排除理由:03.符合ANZTEC第4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保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03.符合GPA第3條規定之除外事項-為維護公共道德、秩序或安全而採取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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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是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是 |
預算金額 |
32,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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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否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否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 ||
決標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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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30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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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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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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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25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26 10:30 |
開標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1樓開標室(敦南大樓1樓開標室)-資格審查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否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確保廠商依約履行並保障機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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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臺北市大安區四維路236巷6號1樓開標室(敦南大樓1樓開標室)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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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 | 決標次日起至112年11月30日止等(詳契約及需求說明書等)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是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應提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開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廠商切結書、保障勞工權益切結書、廉政相關告知書等。 5.財力證明: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新臺幣323萬4千元之法人、機構或團體。 6.經驗實績: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資訊系統建置或維運等同性質之契約,得檢附單次契約金額不低於新臺幣1,293萬6千元,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新臺幣3,234萬元(不限於公務機關案件)之契約、驗收紀錄、結算驗收證明書或通過驗收函等同性質文件。 7.廠商除具備CMMI L3評鑑或國際國家管理品質管理之認證資格,應提供至專案投標日(含以上)持續有效之證明。 8.餘詳招標文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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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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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2.具有相當財力。
3.具有符合國際或國家品質管理之驗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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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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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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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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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