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招標
公告
公告日:
機關資料 | |
機關代碼 | 3.79.53.8 |
機關名稱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單位名稱 | 一般運輸科 |
機關地址 | 110 臺北市 信義區 松德路300號4樓 |
聯絡人 | 陳鳯如 |
聯絡電話 | (02) 27274168 #8540 |
傳真號碼 | (02) 27591809 |
電子郵件信箱 | gt_vicky@mail.taipei.gov.tw |
採購資料 | |
標案案號 | 1110624 |
標案名稱 | 111年度委託86輛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運輸服務 |
標的分類 |
勞務類 71 - 陸地運輸服務 |
財物採購性質 |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
採購金額級距 | 巨額 |
辦理方式 | 自辦 |
依據法條 |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 |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WTO政府採購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GPA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 否 |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 否 |
預算金額 |
333,000,000元
|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 是 |
後續擴充 |
是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增購權利,後續車隊擴充增購金額不得超過預算金額百分之五十,增購項目及內容依原契約工作項目之單價簽訂擴充契約(惟實際擴充金額需視相關預算審查核准情形調整)。機關於契約期限屆滿,尚未完成後續身心障礙車輛接續服務作業時,經機關通知後,廠商應依本案契約書規定之內容繼續服務(擴充期間不得超過117年11月30日)。
|
是否受機關補助 |
是
補助機關
3.79.12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補助金額
333,000,000元
|
招標資料 | |||
招標方式 | 公開招標 | ||
決標方式 |
|
||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 01 | ||
招標狀態 | 第一次公開招標 | ||
公告日 | 111/06/28 | ||
是否複數決標 | 否 | ||
是否訂有底價 |
否
|
||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
是
|
||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
是
|
||
是否屬特殊採購 | 否 | ||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 否 | ||
是否屬統包 | 否 | ||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 否 | ||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 否 | ||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 否 | ||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 否 | ||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 否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 否 |
領投開標 | |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
是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以現金新臺幣50元整價購招標光碟1片
|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 否 |
截止投標 | 111/07/22 17:00 |
開標時間 | 111/07/25 14:00 |
開標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開標室 |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2000000元
機關押標金指定收款機關單位: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須繳納押標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標案廠商投標品質
● 線上繳納押標金服務將連結到台灣票據交換所「金融業代收即時服務平台」,提供廠商轉帳存入機關帳戶,廠商必須備有讀卡機與銀行金融卡才能作業,且距截止投標期限不足5分鐘時,將不允許線上繳納押標金,請廠商提早作業。
● 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時,將由台灣票據交換所收取轉帳手續費,轉帳金額10萬元以下手續費每次10元,超過10萬元手續費每次20元。
|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
是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護案件履約品質
|
投標文字 | 正體中文 |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 1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4樓秘書室事務股 |
其他 | |||||||||||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 否 | ||||||||||
履約地點 |
臺北市(非原住民地區)
|
||||||||||
履約期限 | 自決標日次日起4個月為籌備期。營運期詳附加說明[其他]第2點。 | ||||||||||
是否刊登公報 | 是 | ||||||||||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
否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勞務委託性質特殊,僅採用本府訂定之契約範本恐無法完整規範廠商應遵守之服務項目及相關規則,故本案契約條文內容以目前執行中之契約為架構,再納入契約範本之相關通用性條約。
|
||||||||||
廠商資格摘要 |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
||||||||||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
是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須於招標文件載明者為限】
1.具有相當財力。
|
||||||||||
附加說明 |
|
||||||||||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
否
|
||||||||||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 |
|
註:
◎ |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 |
◎ | 信用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10018568號) | |
◎ | 納稅證明解釋函(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